如今,很多人都有一張或幾張信用卡,但一些人對于信用卡透支的風險認識不足,有的人辦卡就是為了信用卡惡意透支。
有法官表示示,法院在審理的信用卡案件中,有部分案件存在持卡人償債能力低下、信用意識薄弱的情況。法官認為,在控制信用卡風險問題上,法律是一種事后的工具,它取代不了事前的控制。預防信用卡風險,需要持卡人和發(fā)卡方共同的努力。
一方面,信用卡給持卡人帶來的諸多好處毋庸置疑,但如使用不當,持卡人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。這就要求持卡人必須樹立誠信原則,掌握信用卡使用規(guī)則。
另一方面,發(fā)卡方作為金融機構,應從保護金融安全的角度,而不僅僅是保護銀行的具體業(yè)務出發(fā),建立健全一個良好的銀行監(jiān)管制度。建議銀行從下面幾個方面作好事前監(jiān)管和預防: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、實際還貸能力;明確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風險;加強宣傳,向群眾強調個人資信的重要性、介紹信用卡的用卡常識;對于持卡人存在不良記錄,符合約定停用信用卡情況的,要及時停用,避免無限期計算利息的現象;對于信用卡審批、發(fā)卡、授權、清算等系列程序和崗位操作規(guī)則建立具體的規(guī)定,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。
這些既是對銀行自身資產安全的考慮,也是對金融市場與社會秩序和諧發(fā)展應盡的一份社會責任。
(南方財富網銀行頻道)